欢迎访问苏州科技大学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实验室概况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实验室概况 >> 实验室制度 >> 正文
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中文全称为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苏州科技大学)(以下简称联合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 & Local Joint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Municipal Sewage Resource Utilization Technology,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复函》(发改办高技 [2016]2203号)批准立项。依托单位为苏州科技大学,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旨在紧紧围绕国家水环境治理和水的资源化利用的重大需求,坚持开放、共享、合作、多赢的理念,走“以问题解决为驱动力,以应用研发为承载体”的技术、管理与商业模式多重创新发展道路,建设服务于产业的前瞻性、综合性、共享性、基础性技术研发与应用平台,在自主创新与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联合地方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带动整体创新链条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促进江苏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化利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定位为建设特色突出、管理科学、国内一流的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国家级综合创新与技术辐射平台,及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国际交流合作基地,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服务,推动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整体实力的提升。

第七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以苏州科技大学为依托,整合优质资源,组建高水平人才队伍,共同承担国家及地方各类科研项目,共享创新成果,并为在校生参与工程实践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为系统开展资源与能源循环利用、高效低耗废水处理、水环境修复与水生态优化、海绵城市建设等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活动。具体包括:

(一)开展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

(二)实施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三)提供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工程技术与咨询服务;

(四)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与技术人员培训;

(五)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需紧紧围绕目标任务开展各项创新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设立理事会,是联合工程实验室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依托单位、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决策采取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方式,以简单多数决定通过或否决。理事会日常工作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新增理事单位由五个理事或副理事单位推荐产生。任何单位及个人申请加入或者退出理事会均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负责修改联合工程实验室章程,制订实验室发展规划、目标和重点研究领域,审定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决定联合工程实验室建设、关键仪器设备购置等重大事项;聘任或解聘联合工程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理事长由依托单位委派并经理事会通过,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重大事项的提案权;

(四)代表实验室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联合工程实验室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设立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联合工程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机构的组建、运行和实验室日常事务的管理;负责联合工程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并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其日常运行管理机构的成员由依托单位提名,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设立技术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咨询机构。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技术发展动态提供咨询和建议;负责确定联合工程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审定开放课题、协调开放事宜和成果评价,并向理事会提交年度重大立项、成果评价审议报告。对联合工程实验室承担的重大课题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工程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并上报管理部门,其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联合工程实验室规章制度修订、内部改革方案制定与变更等重大问题有建议权;

(二)按照理事会的决定,任免中层行政干部、对在职人员实行优化组合、按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建议调整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人事权;

(三)在财务人员的协助下,依法管理好联合工程实验室财务与国有资产;

(四)主持联合工程实验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审批计划和总结,考核工作成绩,实施预定政策等;

(五)根据理事长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和依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理事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管理;

(二)按照约定享有知识产权;

   (三)优先采用、推广联合工程实验室的科技成果,优先权不能超过主要贡献者;

依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通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进行试验研究,在使用仪器设备及获得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技术服务等方面享有优惠

(二)监督工程室验室运行状况;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四)就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投资;

(二)国家及省部科技计划专项科研经费;

(三)各理事单位和其他单位委托的投资和研发项目经费;

(四)联合工程实验室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收;

(五)依托单位自筹资金资助;

(六)社会捐赠。

第十九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获得的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联合工程实验室执行机构向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同时接受依托单位的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与地方相关政策的指导下,联合工程实验室应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可独立或联合其他单位面向国内外节能环保行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技术研发——产品转化——市场推广”的良性循环。联合工程实验室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联合工程实验室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但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二十三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学科带头人、其他科研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研究助理和实验技术工人。

第二十四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研究开发和试验。生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联合工程实验室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联合工程实验室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六章 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知识产权工作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指南,以“尊重知识、鼓励创造、保护知识产权”为宗旨,以《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

第二十八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科研项目是指以本联合工程实验室为承担单位研究开发的科研课题,同时,包括依托单位承担且纳入联合工程实验室管理的科研项目,以及理事单位和其他单位委托联合工程实验室开展的研究、试验项目。

第二十九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包括研究内容、进度要求、经费预算、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三十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科技成果包括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图纸)、专利、计算机程序、工法、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及获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等。联合工程实验室科研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属完成单位所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标注“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苏州科技大学),the National & Local Joint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Municipal Sewage Resource Utilization Technology,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中英文名称;发明创造人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章程的修改,须经依托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联合工程实验室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 日联合工程实验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合工程实验室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