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设立执行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技术中心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主任负责主持联合工程实验室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一)任免中层行政干部、对在职人员实行优化组合、按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建议调整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人事权;
(二)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审批计划和总结,考核工作成绩,实施预定政策,监督人才培养情况;
(三)依法管理好联合工程实验室财务与国有资产等;
第四条 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并向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五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的人员管理机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
第六条 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学科带头人、其他科研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研究助理、在读研究生和实验技术工人。
第七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应积极开展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联合工程实验室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并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八条 进入联合工程实验室工作,需由本人申请,经联合工程实验室主任和/或执行委员会批准,并签订用工合同或工作协议。
第九条 严格遵守联合工程实验室的保密规定。所有未公开的实验结果、过程、数据、计算程序、材料、样品等都属于本实验室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如擅自转移、泄密、非法交易获利等,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人员进入或离开联合工程实验室工作时,均需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条 联合工程实验室在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员工资总额实行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应聘客座人员在联合工程实验室工作期间,享受与正式人员同等的待遇,联合工程实验室应为其提供较优厚的生活条件等。
第十二条 新进人员需接受岗前培训。研究生培养过程接受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 始终保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维护集体荣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联合工程实验室管理。
第十四条 执行仪器使用预约登记制度,自觉维护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则,作好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试剂及易耗品管理登记制度,不得私自将实验室物品转借、赠送他人或带离实验室。
第十六条 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及组织安排的公益和管理工作。不得私自带非本联合工程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七条 人员离职或研究生毕业前,需将所有公共物品归还,上交在实验室期间所获得研究成果,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备案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联合工程实验室有权解除其工作关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